1、各部门根据用工需要,填写《临时用工审批表》报送办公室。 2、用工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,各部门方可聘用,招聘完成后用工部门将《临时用工审批表》、临时工人员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办公室备案。 3、临时工实行试用期制度,时间为三个月。试用期考核合格签订临时劳动协议,并于合同期满前五天商定续签或终止合同事宜。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。